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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
文章来源:中国环境报 点击数: 更新时间:2007-8-29 16:35:16    

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,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,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”,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。在审议修订草案的过程中,很多委员认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责任,加大对政府的问责力度,加强对政府的监管。这是切中要害的。

  当前我国水污染十分严重,水质改善缓慢,这可以从全国人大环资委《关于淮河和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情况的跟踪检查报告》中看出来。究其原因,可以列出投入不足、发展粗放、执法不力等许多条,但是九九归一,地方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。长期以来,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,一些地方政府像一家企业、公司那样地计算投入和产出,而把本应放在重要位置的环保等职能弱化甚至忘掉了。例如,一些地方热衷于搞不切实际的面子工程,却声称没有钱治污。之所以如此,关键在于现有的环保法律对政府的监管没有落实到位,在于保护环境的政绩难以得到实质性兑现,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双重缺乏,致使政府失去了治污的内在和外在动力。

  要使政府在治理水污染中真正发挥主导作用,必须解决“政府责任缺位”的问题。除了从法律上明确政府是保护水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外,当前,最迫切的就是要依法加大对政府的环保问责力度。首先,辖区内水质恶化、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、造成饮用水危机,不应轻描淡写地道歉一声就完事,必须依法追究政府履责不力的责任,不应只处罚排污单位,或者简单地把责任推给环保部门。其次,责任要具体化。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,无论奖与罚,都要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尤其是主要领导头上,否则问责制就会落空。第三,要从制度上确认治理水污染、保证饮用水安全是重要政绩,使之成为主流价值观。在考评政府政绩、考察干部时,治污任务是否完成、水质改善与否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奖惩和职位的升降。

  强化政府的责任,不仅仅是遏制水环境恶化趋势、确保饮用水安全的现实需要,而且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,更是人民群众的期待。

(责任编辑:马文涛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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